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  5.3.5 第五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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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第五课时在线视频

下一节:5.3.6 第六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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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第五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好 各位同学大家好

下面我们进行民事权利的第三节的学习

一般人格权的类型化的研究

下面我们看第三个类型

第三个类型是严重侮辱他人的行为

这个类型它的提出可能会需要我们的证成

为什么

因为这个类型提出可能会让人质疑

严重侮辱他人行为

那侵犯的不就是尊严 对不对

能不能我们把它归纳成是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另外从理论上

比如说梁慧星教授 张明安教授

他都明确提出来了

说人格尊严是一种具体人格权

叫做人格尊严权

大家看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当中

它也列了一个叫人格尊严权 对不对

但是我们说人格尊严

它只能是作为一般利益存在

而不能作为一般人格权

理由有几个

第一

尊严作为人的主观的感受很难去进行明定

所以我们不建议采取客体导向的模式

我们采取的是行为导向的模式

第二

立法和司法它对于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的性质

在认知经历了反复之后是趋于成熟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规定了一般人格尊严权之后

那么大家看它是2001年的司法解释

那到了2009年《侵权责任法》

列举侵权调整的范围的第二条的时候

它并没有把人格尊严权列进去

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司法实践

它还是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同

意味着大家已经认识到了

人格尊严只是什么权

一般人格权

而不是一个具体人格权

再到我们现在的《民法总则》

同样的 也没有明确的写出来人格尊严权

第三 就是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

日趋完善的现代从人格尊严当中

衍生具体人格权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

把严重侮辱他人的行为作为一般人格权的类型

它更能够应对人格利益受到侵犯的

这样一种现实

在实践当中

大家可以看一下这个立法演进的过程

刚才我已经大体的说了一下

最终我们看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

是没有提到人格尊严权的

那么看一下适用当中应当注意到什么样的问题

第一个 手段或者是行为应当具有严重性

因为强调利益的同时

会给行为人的行为自由造成这样一种阻碍

所以我们对于这类侵权要进行严重的限定

也就是说手段和行为具有严重性

比如说我们举这样一个例子

在这个例子当中

原告和被告仍然是前男友的这种关系

原告没有和被告结婚

而是和其他的人结婚了

然后被告对此仍然是愤愤不平

在他得知原告结婚了之后 已经结完婚了

婚礼的仪式他没有去进行阻碍

而是在婚礼的晚上 他做了一件事情

他把原告所住的房子的窗户上

车上都贴上了白色的喜字

然后第二天早上 原告起来了之后

发现窗户上 车上都是白色的喜字

这时候我发现仪式已经进行完了

我们就不能再把它归入到生命周期仪式里了

那这个怎么认定

当然是对于他人严重侮辱的这样一种行为

另外 还有另外一个案子

这个案子是原告和被告发生了争吵

当然被告有备而来

当他发现自己的争吵已经处于下风的时候

他就从自己的包里边掏出一包东西朝原告扬去

是一包什么 一包大便

那这个行为我们看

说有没有对他造成财产损害 确实是有

因为这个衣服你肯定不能再穿了

但问题是

如果仅仅就这样以损害赔偿

结束了这个诉讼的话 我们说作为原告

他的心里边肯定会不舒服的

那么其实是对他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

第二个 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在一起案件当中 移动公司发送了服务的短信

但服务的短信前半部分正常的

后半部分由于服务器的原因出现了问题

导致出现了乱码

而这些乱码读起来有点像骂人的意思

然后收到服务短信的人就将移动公司起诉了

认为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

这时候法院在认定的时候就说了

说这是由于机器的故障所导致的

也就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侵权人有没有过错 没有

第三 对于行为人是否构成侮辱认定时

要采取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为什么要提这样一个标准

因为尊严确实是具有一种主观性的

尊严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面子问题

有的人面子是很薄的 有的人当然他就很厚

所以你不能以主观的感受去认定

有没有侵犯人格尊严

应当以社会普通大众的这种感受去进行认定

在一起案件当中原告起诉了一个超市

案情也非常简单 我们一般去超市如果带包

他会都让你把包封起来或者是存在前台

然后你再进去超市

然后他有一天到了超市之后

超市就说你把包封起来

他转身从超市出来了之后就把超市起诉了

认为超市让他存包的行为本身

是对于他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

认定他有偷盗的嫌疑

然后才让你做这样的事情

我们说这作为一种行业的惯例

可能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了 是不是

那一般情况之下我们是不会认定

这个行为对你有什么质疑的

当然这是你主观心理感受

法院也说了

但不能因此认定对于你人格尊严构成的侵犯

这是第三个类型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5.3.5 第五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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