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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第四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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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第四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制定民法典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政治事件

在立法技术上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中国民事立法更是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的阶段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 所以

从民法总则制定就意味着我国民法典制定开始

中国民事立法的特点是采取大陆法系体系

从民法总则的这个特点就可以看出

总则采用的是在共同性的规定上做以提炼 然后

在总则中作出规定这叫做提取公因式的模式

也就是说对于分则物权、债权、人身权

这些共同性的规定 基于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两个部分放在总则中作出规定

在理论上又叫潘德克顿体系

潘德克顿是罗马法学说学说汇纂的翻译

实际上就是学说汇纂的教科书理论转化为

德意志法律体例的一种模式

我国民事立法是以这个模式为主体的

所以对立法技术要求更加严格

但是中国民事立法除了需要立法的

技术、民法的理论研究之外

更意味着政治的问题

在整个的民事立法活动中可以看到

政治力量推动对立法进程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列入十三五立法规划之中

规划要求2016年编撰出民法总则

2018年民法分则各编整体提交全国人大

现在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

到2020年将出台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典出台是立法的计划

也就是通过国家的政治决策行为完成的

我国民事立法的阶段可以分为两大的时期

一个是改革开放之前民事立法

一个是改革开放之后的民事立法

这一方面说明我们在新中国建立之后

民事立法实际上就受到了国家领导政治性关注

同时也意味着

由于我们经济体制的转轨、政治动荡

民事立法实际上面临着很多的波折和考验

在改革开放之前

已经形成了民法典的四个草案

第一个草案是1956年第一部民法草案

由于当时的大跃进的社会背景

突出保护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政治任务

在立法内容上 对公有经济保护

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保护规定非常充分

代替了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在立法的技术立法的模式方面

采用的是苏俄民法典模式

当时苏俄民法典是列宁领导下起草的

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市场经济实际上并不发达

这个草案没有立法需求 进展不大

在1962年 由于政治运动

也就是反右倾、三反、五反这些政治运动

1956年的民法草案被搁置了 当然此时

草案经过修改形成了第二稿

我们也看到这一历史现象

为什么在新民事立法传统采用大陆法的模式

因为我们第一部民法草案是学习前苏联

苏联是学习德国的模式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后期在1964年又出台第三部民法典草案

草案总则中关于财产流转也突出计划经济特点

计划合同财政税收都有规定

它们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属于行政关系 但此时民事立法在体例上独立了

不再学苏联了 因为当时中苏交恶

民法典草案实际上是中国学者

根据当时的经济背景做出的一个探索

在1964年之后又出现了文革 民事立法又被搁置

到1979年11月改革开放之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

需要民事立法来调整市场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立法机关又开始了民法典草案的第三稿

接续1964年的基础上再进行修改

1982年形成了民法典草案的第四稿 内容包括

民事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 财产所有权 合同等

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制度也有相应的规定 但是

由于起草民法典需要深厚学理支撑和制度实践

当时立法技术、学术研究的局限

造成民法典起草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所以立法机关认为起草法典的条件

不管是从立法技术理论还是社会经济的稳定性

还都不成熟 起草法典条件不具备

所以起草民法典的思路从原来的整体完成

改成颁布调整民事活动基本规范的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有点相当于民法总则 但又有分则规定

比如存在一些债权、所有权的规定

实际上是总则和分则都有一些重合

所以它也是一个权宜之计

但是这个法律开启了我们通过统一法典的

这种形式或这种思维来制定民法法典化的历程

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文件

在民法总则起草的过程中

最有代表性的历史事件是在2014年

也就是说民法通则在运行了20多年之后

中央决定编撰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物权法这些单行法已经出台

并且运行一段时间之后

立法机关认为通过制定总则然后修改分则

编撰统一民法典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了

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体现了

广泛的民主参与、民主立法

以下是关于立法的一些资料

同学们可以自学一下

在这个立法的过程中

新闻媒体认为有4321这几个经验

我们姑且听一下

体现民主参与程度是最高的

比如立法机关进行了大量的调研

在上海北京银川四川成都四地

举行了大型的全国性座谈会

三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只要检索全国人大有关网站可以看到草案条文

都可以提出个人的立法建议

在常委会议审议期间 包括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

在2017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期间

每一位代表都得到了草案的书面文稿

通过这次会议 民法典的草案还修改了两次

修改了很多条文 这些民主参与过程前所未有

而且民法总则吸收公众意见程度也是前所未有

所以这部法律的出台受到社会各界高度评价

这是关于民法总则投票的情况

按照十三五立法规划

2018年8月份要完成民法典各部分的修订工作

现在物权编、合同编都在修订中

有关的问题大家可以看一下相关的研究文献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1.1.4 第四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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