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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第七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那第四个问题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我们前面讲过了

有效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

最后一种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

成立了以后

但是它的效力还没有确定

它的效力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

是有待于其他的行为或者法律事实

有了别的行为或者事实

才能确定它是一直不发生效力

还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的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它的特点第一个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了一致

所以它已经成立了

但是因为它有一定的缺陷

比如说行为人缺乏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处分

比如说价值比较重大的财产

那么这个时候效力就不齐备

再比方说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

这样就使得他们签订这个合同效力

是存在着缺陷的

效力不完备

第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它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了

但是在未来它的命运是不确定的

它可能经由有权人的追认而有效

也可能会因为不追认或者被撤销

而永远不可能再生效

那么我们再总结一下

我们所学的四种法律行为

它们的效力都是怎样的

如果是有效法律行为

那么合同自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自成立时 它就应该是一直有效的

我们在脑海里可以脑补一个画面

就是一开始合同成立的时候 它是一个原点

合同一开始就有效 应该是一条直线画出来

一直都是实心的 有效的线

合同无效是什么样的情况

合同无效是自成立的时候

它就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

这个后面还会讲

合同无效是从成立的时候

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

但是它却不能发生当事人想要实现的法律效果

也就是说它的效果意思不能化为现实

所以从成立时的原点

虽然看起来好像已经有了这个合同

这个法律行为

但其实它的效力上是虚线的

从一开始的原点它就应该是虚的

第三种法律行为是可撤销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从成立的时候

它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它是有效的 一开始是有效的

一开始从原点这开始 它应该是一条实线

但是到了其一个点 某一个时点的时候

因为撤销权人行使了撤销权

而使得这个法律行为怎样了

溯及既往的 使得这个法律行为统统归于无效

因为撤销

它的这一条线一开始是从原点画出来是实线

但是到了撤销权人能够行使撤销权的时候

它就溯及回去 让这个行为无效

原来的实线也变成了虚线

当然可撤销法律行为它并不是只有一种命运

它也可能会因为撤销权人不行使权利

或者说撤销权已经超过了处置期间

而失去了撤销的可能性

这个法律行为就一直有效了

这是第三种

第四种就是我们所说的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原点的时候

它出发的那条线应该是实心的还是空心的

是有效的呢

还是没发生效力的

有的同志可能会说无效

我认为这个概念是不准确的

因为它并不是无效

而是尚未发生效力 已经成立了

所以未发生效力和无效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如果是无效的话

是没有生效的可能性的

而未生效它还有无限的可能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从原点开始它是一个虚线的

但是到了某一点的时候

有权人可能会对它的效力进行追认

那么一旦追认的话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它的效力效果上是怎么样的

是不是从追认的时候开始

法律行为就有效了呢

是这样吗

不是

是从追认开始 它就让这个法律行为的效力

从原点成立的时候溯及到头

这个法律行为都一直有效

就相当于把原来的虚线又变成了实线

我们从这个画图上来思考的话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其实和可撤销法律行为

它从图形上来看恰好是相反的

一个是一开始有效

经由撤销之后溯及到既往

那从成立时刻变成了无效了 不能再生效了

一个是本来一开始是虚线没发生效力的

但是到了追认权追认的时候

又溯及既往的让它有效了

这个问题大家一定要掌握

我们看一下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种类

第一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145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也就是说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除了法律规定的他可以独立实施的以外

其他的都是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法律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那么这个跟合同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我们来看一下我们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所实施的效力待定行为

是在他能够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之外

才是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我们就要界定一下

哪些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够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第一种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如果是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

没有任何的影响

因为毕竟我们设立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目的

这样制度的目的

就在于要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权益

而纯获利益的行为不会给他造成任何损害

所以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独立实施的

可是如何来理解纯获利的行为呢

对于纯获利益的判断有两种标准

一个标准叫实质判断标准

一个叫形势判断标准

实质判断标准就是要去计算

计算他从交易当中是不是能够获得利益

从实质上能够获得利益

虽然他可能需要付出一些代价

但整体上来看经过计算它是能够获得利益的

那么这个就属于实质性的判断

大家就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

对于实质性的判断

就需要根据每一个个案的特殊情形去做判断

它必然是这样的一个效果

第二个标准叫形势判断标准

形式判断标准是

不会去就每个个案去做精细的计算

要从形式上来看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需要付出任何的代价

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损失

他只能得到利益

这种情况我们才认为他是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我们国家采用的就是后者

我们认为只有任何负担都不去承担

任何损失代价都不付出

只有所得 这样的行为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

而不能每一个案件去算小账

那么就以这种没有任何负担

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典型

第二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

跟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主要就是指

跟他的日常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的行为

比如说12岁的小朋友

中午拿着十块钱出去吃一碗面

那么这种行为我们认为是

能够独立从事的行为

购买必需品的行为

这些都认为是可以独立实施的行为

那么在不违反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目的的范围内

也就是说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前提下

我们可以对这一条进行从宽的解释

因为毕竟我们的立法目的

不是为了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由

而是为了保护他不受侵害而已

那么除了这两类行为以外

其余的行为都是效力待定行为

也就是需要经过

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法律行为

第二法定代理人有一种追认权

也就是说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事了一种他不能够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那么法定代理人觉得还挺划算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没有受到损害

他就可以去追认

比如说有一个12岁的小朋友看到商场促销

促销大彩电

这个彩电原价23000现在商场做活动

一万块钱就可以买到

他就在商场买了这台彩电回来了

家长一看并不是怪孩子乱花钱

是觉得说我儿子真聪明

看把这个便宜抢到手了真好

那家长就是行使了一个追认权

或者说同意权经有这个追认

法律行为就生效了

可是我们从这个案件当中也可以看到一个问题

那么就是会发生当产生一个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去交易的行为的时候

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会看到

合同当事人本来应该是地位平等的

但是在这样的交易当中

我们会看到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家的手里

他如果买亏了家长就不追认

反正我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如果买赚了家长就追认

而反过来看商场就处于一种很被动的状态

反正成不成都是人家一句话

那么这样对商场来讲

其实也存在着一种不公平

那么为了平衡这种不公平

法律就规定了两项权利

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

这种追认权相平衡

第一个权利就是相对人的催告权

我们在前面讲到权利分类的时候

大家都学过形成权

那么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性质就是形成权

也就是经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就可以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经由法定代理人自己的追认

就能使得法律行为生效

那么我们也知道

因为形成权经由一方主体的意思

就能使得整个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所以我们需要给形成权设一个期限

否则对相对人来讲存在着一种

权利经常属于一种不确定状态的不公平

所以对于追认权

应该有一个相平衡的机制

尽量的避免相对人处于权利不确定的状态

相对人的催告权就产生了

催告权是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

他可以去催告法定代理人

尽早的确定要不要去追认

也就是说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

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这追认不能没有期限

应该有一个比较确定的期限

我只等你一个月

如果这一个月你不追认的话

对不起 我们这个交易就取消掉

这种催告权还需要注意的就是

善意的相对人和恶意的相对人是都可以享有的

我都可以告诉你

虽然我知道你们家来买彩电的

是小孩是未成年人

但是我愿意卖给他 我也希望你能追认

我既然跟你从事这个交易了

我就要承担这样的你不追认的风险

所以催告权本身是善意恶意相对人

都可以享有的

另外这个催告权一般是要求

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

这一定期限

《民法总则》规定了是一个月的期限

对这一个月的期限应该如何理解

是不是在两个月以内催告就不行了

因为法律规定是可以在一个月内予以催告

如果是两个月是不是就违法了呢

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理解

这一个月的期限是一种任意性的规定

因为当事人往往在催告的时候

忘记写这个期限了

在没写期限的时候就按照这一个月来确定

如果约定了期限 比如说两个月三个月的话

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法律并不去过多加以干涉

只要属于合理期间

就可以排除这一个月的法定期间

那么在这一个月的期间之内

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之内

如果法定代理人没有追认

或者干脆就做出一种拒绝的意思表示

就视为拒绝追认法律行为

因为没有追认而确定的无效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之外

相对人还有撤销权

这也是对相对人利益的一个平衡

因为催告权从本质上来讲

也是很被动的

合同的效力完全掌握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的手里

所以法律又给相对人

得是善意相对人一种撤销权

告诉他命运也可以掌握在你自己的手里

因为你的买方你的交易相对方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你当时不知道 你没有错

那么现在不能让这个不确定的因素

完全掌握在别人手里

法律允许你直接撤销这个交易

不让这个合同生效 这个就是撤销权

第一 撤销的主体

撤销的主体需要是善意相对人

不能是恶意相对人 为什么呢

因为只有善意的相对人

才值得去这样保护

才能让他去确定合同的效力

如果是恶意相对人签约的时候

就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回头对方还没等追认他就直接给撤销了

这样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

所以催告权跟撤销权在这一点上不一样

撤销权的主体只能是善意相对人

催告权的主体既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

第二撤销权的客体是什么呢

撤销权的客体它撤销的究竟是法律行为

还是意思表示呢

那么我们看一下法条的规定

法条规定是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那么从对法律的文意解释上来看

撤销的客体应当是民事法律行为

可是我们都知道撤销这个词

一般都用在生效的行为上

如果是没生效的行为我们通常会叫撤回

比如说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上

如果撤销的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

而法律行为却还没生效呢 它待定着呢

那么这时候称之为撤销其实并不够严谨

其实用撤回权是比较合适的

但是现在法律一直规定都是撤销权

所以我们也是要按撤销权来掌握

但是从应然角度来讲的话

它其实应该是一种撤回权

第三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通过什么方式来撤销呢

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作出

当然用书面的通知可不可以呢 也可以

第四撤销的时间 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时间一定是在法律行为

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

才能撤销 因为法定代理人一旦追认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就已经确定的变成了

有效的法律行为

这时候就已经无从再去撤销了

所以这个时间时点

其实他们俩也在比是谁先进行

是先追认还是先撤销

谁先做出这个行为就占了先机

就确定了合同的效力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6.4.7 第七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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