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四章 法人制度 >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  4.1.2 第二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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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第二课时在线视频

下一节:4.1.3 第三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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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第二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传统法人代表的认定的标准

我们在教材里基本的观点是

一 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机关

因为法人的机关分为决策机关

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

在一般概念上

法人代表及其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他是代表法人对内管理对外行使意思表示权利的这种主体

法人代表他是机关的一个构成的形式

既然是一种机关

所以就具有内部的特点

他是法人的内部的构成部分

法人的内部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

我们前面那两个案例中代表人都是外来的人员

他们的法人地位能不能在理论上确定呢

我们传统的理论和实际情况是有冲突的

怎么来解释

是不是还要坚持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内部机关

一个原理呢

从现行的法律规则来看

《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的代表法人

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

从事民事活动负责人是法人的代表

法人代表的产生根据一个来源于法律规定

一个来源于法人的章程

法人的章程通常说公司章程

协会里边的章程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都可能有章程的问题

依据章程选举产生

这是属于法人自治的一种表现

还有一种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

比如说关于清算这部分

法律规定在公司法183条规定了

清算组负责在清算期间清算法人的

对内对外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

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

这个部分的法律规定

还可以在非营利法人制度见到

比如说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这个法人代表的

相关组织法的一些规定

这些法人代表的定位来源于法律规则

之外是来源于法人的自治章程

就可能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

比如说我们前面讲清算这部分

清算组

有些清算组它不是股东组成的

股东如果组成清算组是内部人

如果是司法清算

就由律师事务所

也就是说破产管理人

负责这个清算业务

可能内部规则就发生变化了

还有第二个特点

在法人代表制度中

民法总则为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维护交易安全

规定法人代表要以登记为准

也就是说法人代表的公示事项对外产生公信效力

如果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了变化

应当办理登记 登记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法人公示的外观状态为准

内部的变化不产生公示的效力

什么情况可能出现法人代表的实际情况

和公示的不一样呢

比如说关于法人代表的资格问题

《公司法》规定下列的人员不得担任董监高

实际上我们的公司法人代表

是从这些董监高里边选出来的

不能做这个法人代表当然也是适用

这些人员都是关于意思表示能力问题

关于犯罪的问题

个人信用的问题等等

我们就可以想到了有些人有这些问题

但是这些人有能力或者说是能人

那选上了

把犯罪的记录都在公安机关去审查吗

去联网审查

不可能的

也可能出现这些人服刑了

或者说在取保候审期间

或者说服刑结束之后刑期满了

但是说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

的预期多长时间的标准

他被选为法人代表

我就不再举例子了

公示出来

那内部这些瑕疵

能影响他法人代表的对外效力吗

是不影响的

还有比如说公务员

在2005年修改公务员法的时候

在兼职方面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职

这个兼职主要还是营利性的兼职

在公司里面挣钱岗位的兼职

意味着如果这个人冒险

他做法人代表

但实际上他是不符合资格要求的

对外的公示

他对外这个签字仍然是有效的

所以实际情况和公示不一致的这个现象非常多

因此要以公示为准

比如说最高法院

在1995年4月13日判例中做过判决

案件中的刘玉章作为三峡公司的法人代表

与公达公司签订了革新里项目的转让协议

在该协议书上有三峡公司公章和刘玉章的签字

此时刘玉章虽然已经被三峡公司上级单位停止了工作

直到1995年4月22日工商登记

才将三峡公司的法人代表刘玉章变更为刘胜利

但是在此之前他签完了合同

虽然他内部已经给他停职了

这种情况仍然要以公示为准

后边还有一个案例是2014年的

裁判要旨是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

内外有别 仅对外产生公示效力

内部的任免决议对内部有效

公示的公信力的应当维持

公信力是什么意思

我们前面那几个案例中

不管你是哪来的人 只要是登记公示了

他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是应当给予认定的

在法人代表中还有另外一个特点

就是作为法人的机关 它的权力来源于职务

无需法人的另外授权

这个职务具有外观性

我们一般法人代表在备案的时候

提交公司的决议 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然后他再填一个个人的这个表格

他的职务是什么

董事长总经理 后面都有附注

他的权力来源于什么

来源于法律规定 他只要是为法人代表

就没有另外授权的必要了

也就是说它是以职务而产生的

这是法人代表权利和代理人权利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法人代表和实体关系上有差别

就是说在诉讼法上法人代表依法办理登记为准

但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

以正职为法人代表 没有正职的负责人

以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为法人代表

那不需要登记的法人

如果公司登记时和法人代表登记都是一起下来的

中间如果变更是独立的法人登记

如果我们法律没有规定单位要进行登记

比如说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是按照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编制

比如说现在国家机关正在进行体制改革

这个时候它的有一个关于编办的一个决议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

它要也要进行登记

专门有事业单位的登记平台

我们都可以查到我们的校长是谁

它的事业单位编码是什么

不需要登记主要是指政府

法人代表是在民事诉讼法里边

做出的这种规定

主要为是确定诉讼主体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4.1.2 第二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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