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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节:7.2.3 第三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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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第二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二节代理权

那种单方行为说

或单方授权行为的特点

也有从这么几个方面总结

首先授权行为是单方

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效力的

只要我作为被代理人

我在授权书上签字就足矣了

不需要你对应的签字

所以大家如果将来在实务工作当中

看到授权书的时候

你会看到说只有授权人个人的签字

我委托我的律师委托我的代理人

从事某个代理行为

盖上公章或签上字就完事了

而不需要接受授权的受托人签字

只是一个身份证明就足以了

也更不需要相对人作出回应

比如说你同不同意我请这个律师

不需要

另外一点这种授权行为的单方性

或者说授权行为的单方行为说

另外一个知识点是它的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是说尽管代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

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完成被代理人的指派

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但是具体代理行为是独立的

代理人以独立的意思表示

甚至于独立的意思方行为方式为被代理人

和相对人创建民事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

甚至于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为民事法律行为

是独立的

所以说在我们国家相当一部分学者主张说

代理系授权行为

是个单方的法律行为

之所以我们要研究这种授权行为的性质

是因为它会有一系列的在实务

当中解决具体纠纷时

对这种具体规则的运用

比如说我们看后边这部分

蓝色这一部分

我们把这个代理权分为基础的授权

基础的关系和授权的行为

是因为基础关系和授权的这种行为

他们各自又是相对独立存在的两个阶段

即基础的行为和授权的行为

当他们自身出现瑕疵的时候

最终是否影响代理的行为的效力

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后果

比如

授权行为或基础行为和授权行为

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分离的

首先有授权关系没有基础关系

可能会构成有权代理

比如说我们没有签委托合同

但我给你一纸授权书了

拿着授权书就可以代我去和相对人

为民事法律行为了

实际上现在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多都是这种情况

简单的民事代理都是这种情况

我写了委托书你就拿去就行了

我们之间不用签合同就可以

基础关系没有产生

至少没有那种独立的形态产生

但是有授权行为了

会产生有权代理

其实这种情况我们有的时候

把它理解为说基础关系和授权行为合二为一了

第二种情况有基础关系没有授权关系

我们俩签了一个委托合同委托你做我的代理人

但是代理我从事什么事务

怎么从事这个事务

多大权限

我没有给你签授权书

没有授权行为

虽然我们之间有合同

你在名义上身份上是我的代理人了

但是如果你不经过我的授权

或没拿到我的授权

就去代我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了

你所谓的代理要加引号可能就是无权代理

为什么

因为你不知道让你干什么

你不知道给你多大的权限和范围你就去做了

想要使你的行为有效

还得经过我事后的追认才行

我要是不追认

你就要自己承担责任

那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基础关系

没有授权关系但是也可能形成有权代理

就是我们刚才说的事后得到我的追认了

跟我签了合同之后

没得到我的授权就去帮我做事去了

做这个事又与我的利益又不相悖

然后我又觉得你这个事情做的总体效果还可以

并且基于我们已经有基础关系了

我事后说行 承认了 可以

要有事后的追认 如果不追认

就是效力待定的关系

所以说我们把它区分为基础关系

授权行为应该说在实务当中解决具体实务纠纷

认定具体的代理的效力的时候是非常有必要的

特别是当基础关系已经存在

授权关系 授权行为也已经产生的时候

发生了变化

比如说我终止授权了

或者我改变授权了

原来规定你这样做 下面规定你那样做

我给你的授权的内容发生变化了

比如原来给你一个10万的

这样一个幅度的变化授权

现在我说那不行

10万不行5万 多了不行了

这个时候就要看具体授权行为的内容

对于权力的限制了

如果你还按照变更之前的授权的行为去做的话

那就可能会出现越权代理 或者是无权代理

又需要我的追认 这个效率可能就是待定的

所以我们说基础关系 授权行为

它作为代理权取得的两个基础的阶段 过程

必须同时的存在

重要的授权行为显得更突出核心

还有一个特点 授权行为的特点

就是有的学者总结说它的无因性

我们看下边给它总结的这个所谓的无因性

授权行为的这种无因性指什么

无因的因指什么

这个无因的因其实就指这两个方面内容

这实际上无因性是相对于

第三人或相对人外部授权关系而言的

也就是说对于和你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

第三方来说 授权行为是无因的

就是它只要有授权的外观

授权行为的外观就足以了

使相对人相信你是有权的 有代理权的

至于说在授权行为的背后

基础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有效

是否失效了 被宣告无效了

相对人可以以善意做抗辩

我不知道 我拿授权书来

我认为你就是有权的

对我来说

看到授权书就足以证明你的权利的存在了

还有一个无因性是说内部授权是否成立

基础的关系是否存在 是否失效

是否变更 是否消灭

对于相对人来说 认定你的授权的资格

你的权利范围来说 它是无因的

同时内部授权的关系是否有变化

也对于相对者来说也是基本上

不能说绝对

但基本上是按照权力的外观来判断的

也就是说看你的授权书 有没有授权书

或者其他的权利外观

比如说曾经 你老板说你是他的代理人

可老板没改变说他不是我代理人了

我就认为你还是他代理人

我还要和你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授权行为应该说认定它的效力

权利外观非常重要

为什么会有这种无因性这样一种理论

就是因为我们看下边 看这个板块的左面

做这样规定的意义

这个意义一方面

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护善意第三人

尽量减少无权代理

因为

第三人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外人

他要了解内部法律关系

其实他

行使注意义务的能力 资格是很有限的

所以他只要尽了一般的注意义务

比如说看了你的授权委托书

看了一下授权文书当中

没有失效的这样的字样

比如说授权没有时间限制

或者是还没有到时间的终点

范围上也没有超越授权书当中

体现的授权范围

他就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了

至于说你们内部开了职工大会

领导或者开会跟你说

你不要去管那事了

这事不归你管了或者授权改变了

他没有能力 没有渠道 没有可能

应该说他也没有必要去知道

他不能因为一个代理行为

他调查一番那个代理人 和权限

应该说只要他尽了这种必要的注意义务

就足够善意了 法律就保护他

还有一个方面呢

其实这种规定本身对于被代理人也是一种督促

监督 督促什么

当授权关系发生变化的时候

无论是基础关系还是授权行为发生变化的时候

被代理人一定要及时作出反应

比如说取消了代理权了

要及时收回代理证书

比如说取消委托授权了

要及时通知相对人

比如说改变授权范围了

要及时更换授权书或者代理证书

这都是非常重要的

再有有的被代理人

还把他的合同章空白合同

交给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去使用

如果你改变了 取消了 变更了代理权的话

一定要及时收回合同公章 空白合同

其实严格的说把空白合同 合同公章

交给代理人本身就是一个不规范的操作

督促被代理人你要规范自己的行为

要注意尽最大的可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否则的话

就要承担因为自己行为疏忽带来的不利后果

这是关于代理权的取得

我们也从这么几个方面和大家做这种分析

下面关于委托授权的具体形式

这就很简单

我们给大家做一个归纳就可以了

首先就是《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

可以有书面形式

并且规定了书面形式的具体的内容

但是没有排除口头形式

所以应该说口头形式仍然是授权委托

和委托授权的一个很重要的一种形式

当双方没有争议的时候

口头形式是依法成立的

有争议的时候

那就要看双方的举证

特别是有没有书面形式支持

所以口头形式是授权委托的很重要的一种形式

书面形式当然是我们很推荐的一种方式

作为法律人更是推荐

能够留存充分证据的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就是我们常说的代理证书 授权书

它的名头可能是不一样的

但是都是以书面的方式 明确授权行为

明确授权范围的

所以《民法通则》当中明确规定

被代理人给代理人

签的这种书面的代理证书 授权书

委托书等等

一定要有这么几个方面基本的内容

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单位代理的要有名称 个人代理的要有姓名

要写明代理的事项注明代理的权限

标注代理的有效期间

有些代理是有时间限制的

只要你两个月代我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要有起始时间终止的时间

同时被代理人要签名或者是盖章

法人或法人组织代理的要盖公章

这样代理证书才会生效

这都是必备的基本的内容

根据代理事项的不同

可能还会有一些具体的规范

还有第三种形式就是默示的形式

这一点实际上学者们是有争议的

有人认为不应该有默示的形式

也有学者说默示也可以作为授权委托的一种

具体的形式

默示的形式是指什么

学者们总结说是根据

被代理人的行为判断

又是一个外观标准

在一般情况下显然不支持默示的行为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推定被代理人有授权的这种意思

有学者说它是一种外观推定标准

大家注意它的两个基本的核心的要件

首先代理人的行为一定要有外观的行为

可以表示可以作为推断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

也就是说这个特殊情况下不是说极端情况

是说特定场合你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授权的这种意思

比如说代理人被代理人

我们暂且把它加上引号

相对人还有其他人坐在一起吃饭的时候

代理人跟对方说我就是旁边这位老板的代理人

他的事情由我来做

以后都是我跟你交流就可以

被代理人坐在旁边

对于这所谓代理人的表示

这种表达

他是很明确其中的意思的

但他没做相反的意思的解读

比如说他可不是我的代理人

别听他说

他没做这种表达没有做拒绝

没有通知相对人说你没有给予他授权

那这种场合相对人我们暂且给它打上引号

这个相对人有理由以此来推断被代理人

对于代理人这种表示是认可的 同意的

也许推测说你们私下是有授权的

你没说但你没拒绝

认为是一种默示的表示

这一点在《民法通则》当中曾经有过这种规定

目前也没有失效

《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款就规定说本人

这就是被代理人了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作否认那就视为你同意

你明知他在打你的名义

在外边从事法律行为

你还不作否认不做澄清说明

那就推断说你是同意的

所以这种代理关系就认为是成立的

叫默示的外观

当然在实务纠纷当中

认定这种默示的外观是需要完整的

证据链支持的

授权的形式 口头的 默示的

当然我们最为推崇的是书面的形式

作为法律人你也要给你的咨询对象

推荐这种书面形式

一旦发现授权以后

有一些授权授权书代理证书当中

对于授权的范围时间等等

可能是注明不清

或者是指示不清等等

有任何这种瑕疵的情况的

把它统归为叫授权不明

统称叫做授权不明

这种授权不明的情况发生以后

这个责任如何去承担

原来的民法通则第65条做了规定

它说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民法总则的规定做了重大的修正

它删除了这句话

相当一部分学者反映说删除了民法通则

这条规定本身是一个授权当中的很重大进步

为什么呢

原来民法通则这个规定

对于代理人来说责任过重了

因为授权不明其实有的时候是双方的责任

特别是被代理人的责任

是你主动给我授权

你没写清楚

那我作为代理人

我是这个授权行为的相对人

我要对你的授权要求你进一步明确

我这种权力是很有限的

现在如果因为授权不明

给相对人造成损失了

你要我和你承担共同的连带的责任

对代理人来说这是很重的责任

而且学者们也总结说

在相当一部分

所谓的被代理人授权不明造成的纠纷中

代理人的责任可能会重于被代理人

因为他是直接行为人

这对于代理人是极为不利的

对代理人不利

就会出现在这种委托授权当中

对代理人的行为的限制

这样应该说不利于代理制度的发展

代理关系的发展

也间接地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们会对代理行为本身心存疑虑

代理人本身也没有安全感

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

也会畏手畏脚

所以说民法总则当中

就把这一条删掉了

另外一个学者也总结说

民法总则的这一个修正

删除了民法通则

原来连带责任的规定本身

也能够进一步的保护交易的安全

不然的话相对人对交易也没有安全感

因为他不知道什么时候

被代理人可能就会以代理权不明为由

提出要求认定这个代理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7.2.2 第二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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