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六章 法律行为 >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 6.4.11 第十一课时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个问题
无效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对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包括没有被追认的法律行为 都是无效的
这种没有追认
还有可撤销法律行为被撤销以后
它的效果如下
第一 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是说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约束力指的是
不能发生当事人在作出法律行为
所希望达到的那样的法律效果
而并不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力
合同成立之后其实就有一种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当事人应该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让他去生效
推定为它是有效的 但如果它是无效的话
那么它就没有这种会让它生效这样的拘束力
但并不等于没有任何的法律效果 后面还会讲
第一无效法律行为
具有违法性和不得履行性
因为他违法了 法律不允许它发生
当事人想要发生那样的法律效果
它是自始的当然的确定的无效
自始无效是说从成立的那一刻开始
它就是无效的
当然的无效是说不论当事人或者是权利人
是不是去主张 即便不去主张它也是无效的
确定的无效是说它被认定为无效
它就永久无效
什么原因都不能让它再重新发生效力
这是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
第二此处所指的没有法律约束力
仅指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效果
但并不妨碍发生法律行为效果之外的
其他法律效果
对于可撤销行为
它是赋予了撤销权人单方的使行为诉及的
不发生法律行为所预期的效力
摆脱法律行为的约束
这我们前面也都讲过了
第二个效果
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民法总则》156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主要有这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法 律行为的标的数量
超过了法律许可的范围
比如说借贷的利息超过了法律的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几个标准
超过了标准的部分就无效
但是没超过的部分36%以下是可以是有效的
第二法律行为的标的由数个不同事项
拼合而成
其中一项数项违法无效的话
其他项还是有效的
比如说吸毒队的队员去买了两包毒品
然后他还跟那个卖他毒品的人说
你上楼的时候帮我带包烟
带个盒饭
那么吸毒的这部分内容就是无效的
带个盒饭买包烟
这个行为可以是有效的
第三 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
因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而无效
比如说有一些招工
就会在广告里边写工伤概不负责
劳动合同里边可能也会有
这样的约定就是无效的
但是其他的部分劳动合同的其他规定
还是有效的
那么具体的后果发生了无效之后
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呢
两项 第一项返还财产
如果发生了无效的后果
已经取得了财产的部分就要予以返还
那我们思考一下 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他的请求权性质是什么呢
因为我们前面讲到了
我们国家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如果承认无因性的话 即便合同无效
标的物如果已经交付或者登记了
物权行为也会发生效力
已经发生了物权的变动
这个时候如果想要返还财产的话
请求权的性质就是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但是我们国家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所以我们认为如果合同无效
即便已经把标的物交付或者登记了
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如果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那么原来的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就可以是
物权请求权
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而请求返还原物
当然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在此处是一个竞合
第二赔偿损失
基于谁的过错而导致这个法律行为无效的话
他就需要赔偿另一方相应的损失
民法总则里删除了对收缴财产的规定
我们看一个案例
村民甲乙夫妇体弱多病
还有一位未成年的女儿
为了自己的生养和死后安葬
甲乙与丙丁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
甲乙的看病生活和死后安葬费用
都由丙丁来负责
甲乙死后家庭的全部财产都归丙丁两人所有
合同就这么履行下来了
甲乙死后不久
甲乙的未成年女儿将丙丁告上了法庭
请求法院确定宣告上述协议是无效的
他有没有权利要求
说这协议是无效的呢
这是一种什么情形
看起来他们约定没有问题
遗赠抚养协议
但是我们不要忽略了甲乙
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
未成年的女儿
是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抚养的人
而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把全部的财产都拿给了丙丁
他的女儿就没有人照顾了
所以这个合同是部分无效的
应当把抚养他未成年女儿的那部分财产拿出来
其余的部分归丙丁
这就是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整体的效力
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为违反了这条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部分无效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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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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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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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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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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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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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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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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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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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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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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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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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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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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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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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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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虚拟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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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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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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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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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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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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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行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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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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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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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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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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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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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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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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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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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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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核(初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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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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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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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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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