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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 第十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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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 第十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虽然根据51条的规定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物或者权利

只有在事后取得处分权

或者追认的时候才能生效

事实上

虽然物权行为得是追认后才生效

是效力待定的

但是如果受让人已经构成了善意取得的话

就可以基于善意取得

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无权处分的法律行为

除了经追认生效之外

还可以经善意取得而使得物权行为

实质上的发生效力

这就是跟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联系

我们看一个案例

李某某跟陈某某是夫妻关系

冯某某是第三者

他们2004年开始婚外同居

当月陈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买轿车

冯某某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4年陈某某又购买了住房一套

向开发商支付了

十多万购房款

2005年陈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

把这个房屋赠给了冯某某

登记在了冯某某的名下

到了2006年 冯某某又说要注册公司

陈某某又给了三百多万

2006年7月 李某某 就是妻子发现了

诉至法院 请求

确认程某某赠给冯某某的财产行为是无效的

要求第三者返还她所从她丈夫手里

拿到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个

向小三赠财产的案件

关于这个案件

一直在司法实践当中

存在着审判上的争议

到底应该怎么看待 主要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赠予是有效的

冯某某和陈某某他俩婚外同居

虽然有违公序良俗

但是同居的无效不等于赠予的无效

这是两个法律关系

对于陈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予行为

要根据合同法的来进行独立判断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赠予行为已经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赠予行为不应当被撤销了

陈某某的赠予并不必然侵犯

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虽然属于共同所有

但是陈某某作为一方 我也有一半的处分权

而且他俩的财产数额总额较大

他们家特别有钱

所以那三四百万只是占了很小的一部分

陈某某他应当有权能够去处分

所以这个不算是侵害了

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

而且就算冯某某她丈夫侵犯了

妻子的共同财产所有权

应该由丈夫负责 不应该由第三者来负责

而且陈某某的地位高于冯某某

双方虽然有过错

但是这个男性的地位是比较强势一点的

所以他要占主要过错

即便返还 也不能全返还

如果全返还的话

不能体现对陈某某这一方过错的惩罚

这是替第三者维权的方案

第二个方案

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因为夫妻双方都有代理权

是互有代理权的 这叫家事代理权

对于家庭的有关事项

陈某某没有取得李某某的授权

就直接去处分了

他的行为构成了无权代理

未经追认 不发生效力 这是无权代理

其实夫妻之间是有家事代理权的

对于一些小事上不用太商量

比如说买包烟 买两斤土豆 这是不用商量的

都有代理权

但是对于数额较大的财物处分是应当

经对方同意 才能去实施这样的行为的

第三 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陈某某无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

他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既然是无权处分

那么就未经追认 不发生效力 也挺有道理的

第四 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违背公序良俗

赠予第三方的财产

违背公序良俗是应当无效的

这是很多法院也按照这个审判理由来判的

第五冯某某构成不当得利

冯某属于第三者

他跟陈某某同居是违法行为

他取得财产没有合法的根据

构成不当得利

应当予以返还

现在这司法实践当中

主要有这五种判法

我们看一下最高院

它的倾向性意见是什么样的

这个是

载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这是法院内部来适用的一套指导规则

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

它认为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

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这种婚外同居关系

属于违法的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

共同享有所有权

我们在学物权法的时候

这属于一种共同共有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

应当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

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这种赠与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无效

夫妻中的另一方

以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一段论述它虽然说了挺多

但是它没有点明

究竟

是采用哪个理论了

我个人觉得它其实是认为

这个案件当中的丈夫

是在没有家事代理权的情况之下

进行了一种无权代理

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他是不是也构成无权处分

也构成 他把东西给人了

我个人认为

他在债权行为赠与这个合同当中

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

他没有权利将自己的财产给别人

然后他也构成无权处分

他把东西登记在了那个女士的名下

这个无权处分行为其实是一种物权行为

所以这两条

在这共同使用并不发生矛盾

其实我认为

债权行为

是无权代理

没有经过追认

债权行为本身就应当

是不生效的

如果已经给付了

就应该予以返还

处分行为发生的物权效力没有经过追认

也是不能生效的

既然是不能生效的

已经发生的登记行为和交付行为

就应该予以撤销

是返还也好

还是撤销登记

通过这种方式来救济

还要区分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这两个行为

怎么来区分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呢

我们看这个案例

这个案例是比较复杂的

2009年钱吉龙

钱某他出资以其和张江涛

张江涛是钱广栩

是钱吉龙的父亲

他们也是亲戚关系

就是钱广栩是钱吉龙的父亲

张江涛是钱广栩的外甥

他们有这样的一个亲属关系

钱吉龙出资以其跟张江涛的名义

成立了一家新通公司

钱吉龙担任执行董事 并且担任法定代表人

工商登记记载他也出资了200多万

张江涛只出资了9万元成立这么一家公司

到了2011年新通公司因为经营的需要

钱吉龙就把他持有的97%的股权

转让给了他的父亲

钱广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到了2013年

钱吉龙代张江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办理了将钱广栩

97%的股权变更到了

表弟的名下

而且也办理了变更登记

张江涛成为了新通公司唯一的股东

后来经过鉴定也发现

钱吉龙这个名字不是他自己写的

很可能就是钱吉龙给写的

到了2014年钱吉龙又代张江涛跟宋某

宋彦军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将张江涛名下100%的股权

以300万元价格转让给了宋彦军

宋彦军也支付了300万的股权转让款

在诉讼当中张江涛表示说

钱吉龙以自己的名义

去从事股权变更的行为

张江涛是予以认可的

钱光栩就起诉了

认为2009年钱吉龙和张江涛

确实是成立了新通公司

但是钱广栩已经以291万的价格

从钱吉龙那受让了97%的股权

这个股权是我的 是钱广栩的

到了2013年钱吉龙

在没有经过钱光栩授权的情况下

就把这97%的股权

无偿转让给了张江涛

是严重侵犯了钱光栩的股东权益

这是无效的

张江涛不能取得新通公司100%的股权

就请求判令

第一确定张江涛和钱广栩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第二确认张江涛跟宋彦军

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也是无效的

第三宋彦军持有的信通公司97%的股权

还得归钱光栩所有

诉讼当中钱光栩变更了第三项诉讼请求

就是要求新通公司

还要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恢复钱光栩的股东资格

这个案件当中涉及到几个合同

就比较复杂

一开始的时候股权登记在儿子名下

儿子把这个股权转让给了父亲

然后他又没有经过他爸的同意

把他父亲的股权转给了他表弟张江涛的名下

然后他又把张江涛名下100%的股权

一起卖给了宋彦军

他爸就提出来了

说你在没有经过我们授权的情况之下

就把97%的股权转让给了张江涛

严重侵犯了钱光栩的股东权益

这是无效的 是这样的吗

我们要认清楚

无权代理跟无权处分

是不一样的

不一样在哪

首先 行为人所从事这个行为的名义

是不一样的

我们认为在无权代理当中

代理法律关系是三方当事人

代理人 被代理人 本人还有相对人

代理人在跟相对人从事交易行为的时候

以谁的名义去从事交易行为

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去从事交易行为

这个时候我们就认定它是一种代理行为

只能构成无权代理

而不是无权处分

如果是无权处分

他一定是以自己的名义去从事法律行为

但是还有一种代理叫做间接代理

在间接代理里边

代理人并不是以本人的名义去从事法律行为的

这个时候怎么判断

那就要判断他是为了谁谋利益

去从事这样的行为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名义

去从事行为的话

我们就不能认为他构成间接代理

第二 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无权代理

是对于什么样性质的行为

都可以代理

只要是法律行为

除了基于性质不能代理的之外

它都能代理

但是无权处分行为

本质上是一种处分行为

如果是处分物权

就应该是一种物权的行为

而不是债权行为

第三 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它的合同效力

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效力待定的

而如果是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债权合同是有效的

而处分行为本身是效力待定的

这个是它们的区别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两次股权转让

第一次股权转让是钱吉龙跟张江涛签订的转让

是把徐广许的97%的股权转给了张江涛名下

因为钱吉龙事后根本就没有追认

事先也没有同意

后来都把他们告到法庭了

就足以证明人家没追认

有同学也说了

说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为啥无效

是张江涛和钱吉龙

的行为构成了一种恶意串通

损害了钱广许的股权

所以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信通公司的97%的股权仍然属于钱广许所有

但是这个观点大家觉得它说的对吗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利益

应当是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去签订合同

合同的效果会损害到他人的利益

而本案当中是谁和谁签的合同

是钱吉龙以钱光许的名义跟张江涛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

所以法院认为属于恶意串通

我觉得不合适

他本质上其实是一个无权代理的行为

他没有代理权

却以钱广许的名义签订这个股权转让协议

因为没有追认

而不能发生效力

使得它无效

第二 在第二次转让的时候

钱吉龙以张江涛的名义

跟宋彦军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张江涛怎么看的呀

张江涛是接受的 是吧

他认为 你以我的名义转 没有问题

那么本来钱吉龙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

经由张江涛的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是不是没有问题了 好

但是他因为前面张江涛取得的那97%的股权

是基于什么取得的呀

基于第一个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的

现在那个协议怎么啦

不能发生效力了 无效了

股权能不能发生变动呢 不能

所以97%的股权虽然登记在张江涛的名下

但实质上它的权利人是钱广许(人名00:37:08)

现在 钱吉龙以张江涛的名义

把这个股权整体的卖给宋彦军(人名00:37:17)

其实相当于是一种什么行为呢

无权处分行为

这个无权处分行为的主体是谁呀

其实是张江涛 而不是钱吉龙

钱吉龙是他的代理人而已 是他的无权代理人

然后张江涛又追认他这个无权代理行为了

那么张江涛把这97%的股权

和自己原来的股权一起卖给了宋彦军

构成了无权处分

合同可以是 有效的

但是股权的变动能不能发生 不能

因为它没有经过真正的权利人钱广许的追认

他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

所以这个股权其实是

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

是不能发生股权的变动的

问题是

还有一种情形可以让相对人取得股权或者物权

那是什么情形 善意取得

在无权处分的时候

大家一定要考虑一下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宋彦军在这个交易当中

他不知道这一系列过程

他是不是善意的呢 是善意的

然后他的股权已经经过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金已经支付了

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全部都满足了

所以 虽然张江涛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但是因为相对人宋彦军

符合了善意取得的要求

所以可以经由善意取得而取得

这百分之百的股权

这个是比较复杂的

它是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揉在一起了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6.4.10 第十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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