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 5.3.3 第三课时
好 各位同学大家好
下面我们进行民事权利的第三节的学习
一般人格权的类型化的研究
这个类型大概体现为以下五种类型
我们来看一下
第一个类型 对于生命周期仪式的破坏
在这里边我们提到了一个词
叫生命周期仪式
什么叫生命周期仪式
这个词是英国曼城学派的代表人物
维克多·特纳
他有一本书叫《仪式的过程:结构和反结构》
在这本书里边他提到了
说一个人在他一个生命的周期里边
有几个重要的转折点都要举行仪式
比如说小孩出生要有个出生礼
一般我们都是满月
成年 18岁又有个成年礼
结婚的时候有婚礼
死亡的时候有葬礼
比如说你们毕业会有毕业典礼
这都称为生命的周期仪式
那生命的周期仪式
它是一种仪式 但是这种仪式
大家觉得我们不需要搞形式
但是仪式跟形式还是有所区别的
仪式是人所创设的
但是这种所谓的 很虚的形式
它代表的人的一种真实感受
以婚礼和葬礼为例
我们就说葬礼
中国人对于葬礼一般都讲究
一定要办得很体面很风光
问题是这个是给谁看的
给谁看的 或者说如果办得不风光
谁会心理上不舒服当然是家人对不对
所以家人在办葬礼的时候
其实在追求一种内心的一种感受
一种情感
婚礼也是一样
也就说它一种主观目的在内
但问题是如果这个过程或者说
你的这个主观真实感受的一种追求
被他人给侵害了
那其实就构成了对于你人格权的一种侵犯
下面我们具体的来看一下
这里边其实就是说一个虚拟的仪式
但是它有一个真实的感受
我们看它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一个 对于生命周期仪式程序的破坏
在司法实践当中
对于这种生命周期仪式的程序的破坏
都作出了一般人格权侵权的认定
我们举两个例子 一个是关于婚礼
一个是关于葬礼
第一个 马雪莉诉崔东红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这个案子案情也是非常简单的
崔东红是原告的前男友
但是由于其他的原因两个人没有在一起
马雪莉就和现在的这个丈夫结婚了
在举行婚礼的时候 被告得知
前女友要结婚了
所以感觉到心里很不平衡
所以他又做了一件事情
他得知在几点几分的时候
这个婚礼的婚车要经过某一段道路
他就提前到那做好了准备
看到婚车过来了之后 横躺在马路上
因为马路比较窄
横躺在马路上 不让婚车经过
大家想一下
新娘子坐在车里边 亲朋好友都在那
然后现在有一个前男友大闹婚礼现场
最后怎么办 最后的结果就是
新娘子下车 绕着他走过去了
他看到她已经走过去了
然后他站起来了
因为在民间我们会认为
新娘子这个脚不应该落地
对不对
当然在等她到了酒店的时候
他们选定的吉时也已经过去了
几点几十八分
中国人比较讲究这个
那么在办完婚礼之后
他就把被告起诉了
起诉的理由是说什么
说作为一个人来说
他的婚礼大部分可能以一次为多
可能个别人会有两次或两次以上
所以它具有不可重复和再现性
那么法院在判决当中也提到了这样一个观点
说这是人的生命当中非常重要的这样一个仪式
当然行为人已经给予了
很大的这种情感因素在内
这个行为势必会给原告
造成一定的精神上的伤害
问题是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
都具有一定的附从性
它一定要服从一个人格权
而这个人格权是什么
大家想一下是不是名誉
是不是名誉
很多人会想到名誉的问题
说这个事件本身会不会给新娘子
带来社会评价的降低 不会
只会给谁的社会评价降低
前男友的社会评价
你说这个人不是很地道
如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只能想到什么 一般人格权
我们再看一个葬礼的案子
周某和于甲一般人格权的纠纷案
在这个案子当中 原告的父亲去世了
在家里边搭了一个灵堂
花圈什么的都已经摆好了
这时候被告来到原告的家里边说
说这老头生前是我的债务人
父债子还你要还钱
这时候原告就说我父亲刚去世
至于你们之间债权债务关系
我们还需要经过了解有没有
才决定是否要清偿
这时候被告就不同意大吵大闹
在这个灵堂上
而且把花圈上的这些花都给揪掉了
然后走了
反过来原告就把被告起诉了
中国人当然非常讲究叫做死者为大
在这样一个庄严的仪式上
你进行的这个行为
给我们家属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
所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同样的 我们要找到一个
人格利益受到了侵犯
只能是一般人格利益
这是第一个 对于生命周期仪式的破坏
第二个是对于生命周期仪式参加的阻碍
生命仪式的主要参加人
一般来说都限定于近亲属之间
或者亲朋好友之间
如果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意
作为和不作为
导致应当参加仪式的人没有去参加
对于他精神上的刺激也是可以想象的
大家来看一下具体的表现形式
第一个 仪式的承办人没有尽到通知的义务
在仪式举办之前
仪式的举办人应当通知近亲属参加仪式
这时候可能就有一个习惯上的问题了
你比如说近亲属你一定要通知
好 下面我们看两个例子
一个是高某某其他人格利益损害赔偿的纠纷案
有一个高校的老师可能精神上有问题
在学校期间就跳楼自杀了
他所在的高校直接就把尸体给火化了
而没有通知他唯一的亲属就是高某某
他的母亲
等他的母亲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
他见到的只是一个骨灰了
也就说没有见到他孩子的最后一面
所以他的母亲就将他儿子所在的学校起诉了
认为侵犯了她的人格利益
这时候我们看这个人格利益是怎么侵犯的
就是因为仪式的承办人学校没有通知近亲属
导致他精神上受到了伤害
第二个案子
王甲和葛甲一般人格权的纠纷案
在这个案子当中原告起诉了被告
两者之间是兄弟的关系
由于生前兄弟两个人一直不和
这个老母亲一直和老大住在一起
所以在母亲去世的时候
老大就没有通知老二
等老二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
母亲已经下葬
同样的也是没有参加仪式
这是第一个
下面我们看参加阻碍的第二个表现
就是妨害参加仪式条件的满足
生命周期仪式它的顺利进行
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
你比如说在进行祭拜的时候需要特定的纪念物
这个特定的纪念物
比如说写有特定近亲属名字的
墓碑 骨灰 仪式
一定要对着什么东西去进行祭拜
实践当中我们出现过这样一个案子
大家可以看一下 被告把持骨灰证
导致原告不能去殡仪馆祭拜
那这个也是兄弟不和
然后母亲去世之后 老大拿着骨灰证
老二想去祭拜 但是你没有骨灰证
你进去不了这个殡仪馆
人家也不能随便让你进去
所以他一直也不给他
所以他就行使不了这种祭拜的权利
所以他就把老大起诉了 这时候起诉
当然第一 法院的判决就是说
你要停止侵害
你要把骨灰证给他让他去祭拜
那第二个他还主张了精神损害赔偿
而这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于什么侵害
其他人格利益 也就是我们说的一般人格权
还有一个案子
于云鹏诉于海滨四人祭奠方式纠纷案
那么这个案子是这样的
原告和被告是同父异母的兄妹
原告的生母先去世了
后来原被告的父亲和被告的母亲也去世了
这个关系能不能听清
也就说这个老头后来又找了第二个老伴
第一个老伴去世了之后 那他又找了一个老伴
后来这个第二个老伴和他都去世了
三个人合葬
合葬这个事是谁主持的
是第二个老伴他的子女做的
所以他在刻这个墓碑的时候就没有把
这老头的第一个老伴的名字刻上
然后原来这个老头老太太的子女
去进行祭拜的时候
发现他母亲的名字在墓碑上没有
那怎么祭拜
所以他就把被告起诉了
那么这时候可能也有一个精神上的损害
那我们说这个人格利益是什么
一般人格权
第三个表现
是对于生命周期仪式纪念物的毁坏
生命周期仪式纪念物
生命周期仪式有的是具有单次性的
你比如说婚礼
有的是具有多次性的 比如说祭拜
当然在仪式的进行过程当中
无论是单次和多次都有一些纪念物存在
以祭拜为例 你要祭拜什么
一定是墓碑 骨灰 墓地
那对于生命周期仪式纪念物的毁坏
都是对于我们上面提到物品的毁坏
大家会发现这只是一个一般的物 是这样吗
不是 表面上看是
比如说骨灰盒 那就是一个特制的一个物品
但是它跟一般的物品又有所区别
它的区别就在于
它上面附着的一定的精神利益
我们举这样一个例子
在我们国家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
在南方的一个山区 两个小孩去放牛
因为放牛比较无聊 牛在那吃
然后两个人就躺着睡觉
睡醒了觉得没什么意思
一个小孩就提议说我们去喝酒吧
到哪去喝酒
当地有一个风俗习惯
在墓地里边下葬的时候都要在
墓地里放一罐米酒
所以这两个小孩就把那个墓穴给砸开了
然后把酒拿出来喝了
然后把里边的骨头或者一些其他东西
都给扔的到处都是
那这时候我们看从我们以侵权的角度来看
这时候首先我们想到的是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可能损失也不是很大
首先你把这些东西付回原状
然后把破坏的地方用建筑材料
给它修上就可以了
但问题是这时候对家人的伤害
那可不仅仅是这种财产性的损失
那这是一种祖坟
那我们当然有一个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精神损害赔偿有个前提是什么
当然还是一个人格
哪个人格受到侵犯 一般人格权
你会发现一般的物
和我们说的生命周期仪式的纪念物是不同的
对此 我们的学者就提出一个概念
就是贵州大学法院的院长 冷传莉教授
她提出一个概念叫做人格物
那我们来比较一下 一般的物
和人格物相比有什么样的区别
第一 生命周期仪式的纪念物上它附着了精神力
它寄托了当事人的哀思
这种哀思表现为有形的
也表现为无形的
也就是说纪念物是有形的
而这种利益是无形的
第二
生命周期仪式纪念物上的人格精神利益
只对近亲属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个是毫无疑问的
对于普通人来说
他不会有这样情感上的寄托在内
第三 生命周期仪式纪念物
本身的使用价值是比较单一的
那么它的交换价值或者是使用价值
已经退为其后
最重要的是什么价值呢
情感上的价值
第四 一旦毁损造成的就不仅仅是物质损害
还包括精神损害
而且在这里边你们要注意的是
物质损害当然有
但那种物质损害相对于精神上的损害来说
那就非常小了
我们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损害
第五个
它体现了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这种关系
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
我们可以再举个例子
中铁六局有一个公司
它在修建铁路的过程当中
要进行拆迁 拆迁一片坟
当然这个年代可能比较久远
然后联系家人的时候
有的就联系上 有的联系不上
联系不上的 他就把骨灰还有遗骸
放到一个地方就先埋起来了
等什么时候联系上之后
家人联系上之后我再进行补偿
后来联系上一个家人
然后家人说那我们同意进行赔偿
那你把骨灰和这个遗骸能给我
我再找一个地方埋起来
然后这个中铁六局
就到他挖的地方去挖去了
但是这个地方找不到了
因为当时也就随便找了一个地方就挖
怎么找也找不到
那么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说
在原告他提出来这样一个观点说
这个行为施工导致墓穴周围受到严重破坏
现在连骨灰也找不到了
这是对于我们亲人的不敬和侮辱
严重侵犯了我前人的尊严和我悼念死者的权利
那也就说对于他精神上造成伤害
这是可以理解 对不对
这是我们说的第一种类型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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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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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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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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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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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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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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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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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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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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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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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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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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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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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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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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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虚拟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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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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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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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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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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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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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行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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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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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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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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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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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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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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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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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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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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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核(初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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