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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第一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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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第一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下面我们进行第三节的学习

第三节的内容是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从我们的立法来看

有一个延续的过程

大家看在民通意见137条里边

就已经提出来了

如果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是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

在民通意见解释的169条里边

针对什么叫特殊情况又做了一个说明

这个说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

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不能行使请求权属于特殊情况

这是一个对于它的解释

那么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了

民法总则的第188条

188条前面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以及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

后边又加了一个条款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也就说诉讼时效的延长问题

它是有一个立法的演进的过程的

立法机关对于它应该说是没有什么疑义的

但是从我们司法实务上以及理论界来看

这样的制度真的没有问题吗

不是这样的 不是这样的

因为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来说

其它的法条大体上可以实现它的功能

比如说我们来看一下

这其实就是我们说的第一个问题

它的功能已经被时效中止中断所实现

为什么这样说 我们来看条文

民法总则的194条提出来了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

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这里边有个下列障碍

那在下列障碍之外有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

还有继承的特殊情况

权利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的情况

还有大家注意第五个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你会发现这个其他导致权利人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完全可以实现诉讼时效延长的法律效果

这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通知

这个通知是在非典期间发出来的

最高人法院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

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说当事人因是非典患者

疑似非典患者或者依法被隔离

不能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139条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通过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

你会发现司法机关

甚至可以专门做出一个司法解释

对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进行规定

另外根据我们民法通则以及民法总则来看

诉讼时效的中断它有一个具体化

在司法解释当中提到了像提起诉讼

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另外提起诉讼还可以把它扩展到像申请仲裁

还有申请强制执行

这种提起要求在诉讼时效的规定里边

又再次进行了具体化

它列举了大概13项的规定

什么叫诉讼时效的中断

同时它后边还有一个兜底性的条款

这个兜底性的条款

就说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中断

效力的事项

再次的去进行兜底

也就说明了

这种延长规则试图的去发挥兜底的功能

也就是说本来是中止和中断份内的事儿

它都通过延长去得到了这样一种解决

但是从比较法上来看不是这样的

比如说日本

我们国家这种台湾地区它都面对停止

或是不能完成规则的局限的时候

都是通过扩大去进行解释中止

或者是中断

而不是另起炉灶来规定一个专门的制度叫延长

我们来继续往下看

像195条那也是一样的

大家看这个195条

第四项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的情况

它其实还是有一种开放性的

来看一下我们司法实务当中的这种案例

为什么要看这样一个案例

因为在我们的理论解释上

以及最高院他的解答当中

有一种观点认为说为什么我们要规定延长

因为它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个是大陆和台湾地区长期不统一

我们的延长它构成了保护台湾同胞

在大陆的财产或者是权利的一个有力的措施

这是第一个

第二种情况是文革期间

它会造成权利无法行使的特殊的情况

这是诉讼时效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它有两种理由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这个案例是李金莲诉柯洁生房屋典当回赎案

它是公布在1993年

第一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

也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

它对于诉讼时效延长的意见

我们看这个案情是怎么样的

在1948年11月李启京将房屋及土地

出典给柯伯行

典期5年典金250美元

典期期间李启晶去台湾谋生

1975年去世

柯伯行去菲律宾1960年去世

1989年10月李金莲是谁

是李启京的妻子

还有李娜平是李启京的女儿

以海峡两岸长期隔绝制出典房屋

在典期届满时难以回赎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呢判决准予李金莲李娜萍回赎

李金莲李娜平给付了柯杰升典金5000

柯杰升是谁

是柯伯行的孙子

我们看这是多多少年了

1948年发生的

那假如说典期5年的

也就到1953年

他什么时候提起的

1989年30多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呢他是这样说的

说在1987年11月台湾当局

开放了台胞回大陆探亲之前

由于历史的原因

海峡两岸长期隔绝

出典人无法主张回赎

应视为不可抗力

这段时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间

出典人主张回赎典当房屋的期限

并未超过 同时出典人

出于同一原因在法定诉讼时效之内

不能行使请求权

属于《民法通则》137条的特殊情况

也就是说这应当延长

但问题是你会发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它的论述理由里边已经提到了一个词叫什么

不可抗力

如果是不可抗力那应当适用的是

诉讼时效的中止

还有没有必要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这两者之间自然就矛盾了

那如果这种情况都不用那个不可抗力

它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 没有意义了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在实践当中

延长的规则它在适用上是比较混乱的

我们通过几种情况去看一下

这种延长规则

是延长还是一种起算规则

可能会存在一个疑问

大家看民通意见168

其实类似的规定在诉讼时效

司法解释当中也是有规定的

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

从受伤之日起计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

后来经过确诊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

从伤势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样一条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是伤害当时能发现

你当时就计算了

如果没有发现从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样一条规定在实践当中

它的适用情况是怎么样的

我们看一个案例

被告玩土枪导致原告受伤

被告辩称诉讼时效已过

一审法院认定这个伤害至今持续

原告受伤时年幼无法进行治疗

符合民通可延长的特殊情况

请求当中除营养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那么现金或即将发生的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那到了二审认为一审认定是比较合理的

没有什么不当 上诉理由是不足的

大家看这个案例他玩土枪把他弄伤了

那我们说计算诉讼时效

你当时能发现你就从受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没有发现的那就从伤势确诊之日起

或者说从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实际上是一个什么规则

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

为什么还要用特殊情况

然后用延长的规则去进行适用

有必要吗 没有必要

那么我们再看下面一种情况

说这是一种裁量的思路

还是一种规则的思路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那么这个案例是轰动一时的银广夏的这个案子

银广夏因为证券的虚假陈述

给投资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中国证监会它做出了一个处罚决定

大家看这个时间

那这个案子是非常有名的

在2002年4月23号

作出了一个处罚的决定

银广夏在2002年5月16号

作出了相应的公告

那么根据《民法通则》135条

因为当时是两年

意味着到2004年5月15号

公告之日起满两年

你诉讼时效就届满了 为什么

因为那边作出了处罚决定就可以明确的确定

对于投资人确实构成了这样一种损害

你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了

然后就可以计算两年

但到了2004年5月14号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

为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投资人诉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件的时效

延长到8月15号

大家注意为什么要进行延长

因为银广夏案件涉及的投资人众多

然后都面临着

这样一种时效的困境

在最开始的时候

由于一些原因

法院还不受理

因为这个案子涉及的面实在是太大了

关系比较稳定

法院说我暂不受理

在这种情况之下

原告的起诉

其实他已经符合了民事诉讼的起诉的要件

但你不受理 是我的问题吗

不是

对不对

我向你提出来要起诉

意味着我有向债务人主张的一个意思表示

所以这种起诉应当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那你暂不受理的情况之下

应当怎么样

中断 对不对

一直到什么法院下发恢复受理的这个通知之日

当然这里边有个什么问题

实践当中暂不受理

不出具裁定不予受理的这个

一个法律文书

这个可能有问题

但这是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

所以我们说这银广夏案件经常被拿过来说

这是延长的一个典型的案例

但它另外一方面也反映出来了

我们相关规则的匮乏

那么也显示出来了

我们对于裁量思路和这个规则的思路之间

存在这种盲点

它到底是一种材料还是规则适用有问题

下面我们看

这个延长规则是延长还是一种排除

是一种延长

还是一种排除

大家看这个案子

这个案子也是在全国非常有名的案子

叫通化连环串子案

那在这个案子当中

发生的时间是1981年

李艾也在通化市人民法院生下一个孩子叫孙超

2002年辽宁省公安厅亲子鉴定

孙超和孙华东夫妇无血缘关系

他实际上是赵胜强夫妇的亲生子

孙华东起诉到通化市

起诉了通化市人民医院

一审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寻找亲生子

赔偿原告抚育费 精神抚慰金

并且在通化日报赔礼道歉

然后原告被告均上诉了

被告上诉的其中一个理由之一是

请求已经过20年的时效

不具备延长的条件

因为按照民法通则

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是20年

对吧 从权利发生之日起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对主张权利时超过20年无异议

但应适用延长

孙华东夫妇不知受到伤害

而不能主张权利属于客观障碍

这是二审他给出的

你这属于客观的障碍

我也不知道我权利受到侵犯了

也就没有办法主张

所以应当延长

大家看这个案子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这个案件反映出来

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第二个大的问题

就是第二节提到的问题

叫诉讼时效的范围

基于什么产生的请求权

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那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按照我们现在司法实务界的观点来看

无论是有没有财产给付内容

都应当不适用诉讼时效

所以说这是一个规则上的问题

规则适用的问题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问题 是延长的问题吗

不是

我们再来看它的第四个混乱的情况

它是一种延长的规则还是诚信的规则的适用

这个案情是这样的 说在1958年的时候

有个小孩他到矿里边去玩结果受伤了 截肢了

矿里边就决定说等你长大了我要给你安排工作

还有 给你安装假肢 但是后来一直没有兑现

在1982年

矿里和县民政福利厂达成一个协议

说以投资换取残疾人的安置

矿上就他安装了假肢

还说了生老病死由福利厂负责

具体安置人员还说矿里肯定会负责的

但他继续要求安排工作的时候矿里就拒绝了

说那都福利厂 你是福利厂的人

因为我跟他达成了这个协议

所以你再有什么事你就找福利社去

不要再找我了

在2001年初的时候

刘贵祥被厂长告知应当向谁 新矿中心总公司

就是原来的矿场解决

这个矿子可能是被合并了

但他的请求再次被拒绝了

到2001年的时候向法院起诉

被告对事实没有异议 这时候提了一个抗辩

法院认为说从1987年1月1号开始

计算诉讼时效

1982年被告将私下安置到福利厂了

所以侵权行为得以持续

直接侵犯了他的实际的利益

一直到2011年刘贵祥才看到这个协议

所以这个案子的时效按延长去处理

法官试用延长他是基于两点考虑的 哪两点

第一 刘贵祥他在遭受了严重的损害

而且屡遭欺骗蒙蔽

第二是新矿五矿以供种手段去逃避它的责任

产生了现在的结果 拖过了诉讼时效

它大概是这两点

既然两年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

那我们就给你用一个诉讼时效的延长

我们说在本案当中我们对于原告当然要同情

但问题是同情的依据不应当是

通过延长的这种规则去进行适用

我们应当考虑的是新矿中心总公司

它违背了《民法》上的一个基本的原则

诚实信用的原则

那《民法通则》它就规定了

包括《民法总则》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信作为基本原则之一

它授予了法官司法造法的这样一种功能

行为的准则 裁判的规则 立法的准则

所以它的功能是相当强大的

以诚信原则去审查义务人时效援用合适不合适

这个是最合理不过了

所以在本案当中直接拿诚信来说

你拿诉讼时效来进行抗辩是违背诚信原则的

因为之前你的承诺一直没有兑现

你反过来还要进行时效的抗辩

这个当然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个是我们国家延长规则

适用的一个混乱的现状

通过这个你会发现

我们的这个延长规则真的有它的适用空间吗

通过我们举的这些例子你会发现是其他的障碍

以及这种兜底性的条款

中止和中断的兜底性条款

都可以将延长纳入到里边

当然学界还有一种比较法生的这个质疑

没有这种自信说英国都有

那为什么我们国家不能有这种延长的制度

这个我简要的说一下就英国它的法律里边

就说1980年的诉讼时效法里边

确实规定了延长但这个延长它有一个限制

第一它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仅限制于诽谤诉讼当中

第二它的这种延长

实际上是一种起算规则的计算

是诉因产生之时

一般起算标准之外设置了一个例外的起算标准

第三它的适用是需要经过高等法院的批准的

所以整体上不能把这条拿过来

说它是一个延长的立法例 延长的立法例

另外在第33条里边它还做了另外一个规定

法官可以裁量不是用这个诉讼时效

它这个不裁量

裁量不适用主要是用两种情况

一个是针对人身伤害一个是死亡诉讼

这跟我们国家延长的不加限制是不一样的

我们国家这种延长是没有任何限制

不管你是人身财产

只要涉及到这个请求权那都应该是

第二不适用在英国法里边也表示出非常谨慎

也就是说它明文规定了一个类型化

但是我们国家这种延长就一条

就说有需要就可以延长

所以这是非常不严谨的行为

所以整体上我们做出一个评价

这个评价就是两种路径

第一种路径

第一种路径直接把诉讼时效延长制度废止

通过中断和中止来实现诉讼时效期间的

延长的这样一个问题

第二个如果真的要借鉴的话

那也要在范围上去进行限定

然后在程序上去进行严格的限制

进行类型化的立法

好本次课内容讲完了谢谢大家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8.3.1 第一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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