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八章 诉讼时效 >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 8.3.1 第一课时
各位同学大家好
下面我们进行第三节的学习
第三节的内容是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从我们的立法来看
有一个延续的过程
大家看在民通意见137条里边
就已经提出来了
如果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是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
在民通意见解释的169条里边
针对什么叫特殊情况又做了一个说明
这个说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
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不能行使请求权属于特殊情况
这是一个对于它的解释
那么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了
民法总则的第188条
188条前面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以及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
后边又加了一个条款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也就说诉讼时效的延长问题
它是有一个立法的演进的过程的
立法机关对于它应该说是没有什么疑义的
但是从我们司法实务上以及理论界来看
这样的制度真的没有问题吗
不是这样的 不是这样的
因为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来说
其它的法条大体上可以实现它的功能
比如说我们来看一下
这其实就是我们说的第一个问题
它的功能已经被时效中止中断所实现
为什么这样说 我们来看条文
民法总则的194条提出来了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
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这里边有个下列障碍
那在下列障碍之外有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
还有继承的特殊情况
权利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的情况
还有大家注意第五个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你会发现这个其他导致权利人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完全可以实现诉讼时效延长的法律效果
这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通知
这个通知是在非典期间发出来的
最高人法院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
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说当事人因是非典患者
疑似非典患者或者依法被隔离
不能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139条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通过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
你会发现司法机关
甚至可以专门做出一个司法解释
对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进行规定
另外根据我们民法通则以及民法总则来看
诉讼时效的中断它有一个具体化
在司法解释当中提到了像提起诉讼
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另外提起诉讼还可以把它扩展到像申请仲裁
还有申请强制执行
这种提起要求在诉讼时效的规定里边
又再次进行了具体化
它列举了大概13项的规定
什么叫诉讼时效的中断
同时它后边还有一个兜底性的条款
这个兜底性的条款
就说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中断
效力的事项
再次的去进行兜底
也就说明了
这种延长规则试图的去发挥兜底的功能
也就是说本来是中止和中断份内的事儿
它都通过延长去得到了这样一种解决
但是从比较法上来看不是这样的
比如说日本
我们国家这种台湾地区它都面对停止
或是不能完成规则的局限的时候
都是通过扩大去进行解释中止
或者是中断
而不是另起炉灶来规定一个专门的制度叫延长
我们来继续往下看
像195条那也是一样的
大家看这个195条
第四项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的情况
它其实还是有一种开放性的
来看一下我们司法实务当中的这种案例
为什么要看这样一个案例
因为在我们的理论解释上
以及最高院他的解答当中
有一种观点认为说为什么我们要规定延长
因为它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个是大陆和台湾地区长期不统一
我们的延长它构成了保护台湾同胞
在大陆的财产或者是权利的一个有力的措施
这是第一个
第二种情况是文革期间
它会造成权利无法行使的特殊的情况
这是诉讼时效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它有两种理由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这个案例是李金莲诉柯洁生房屋典当回赎案
它是公布在1993年
第一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
也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
它对于诉讼时效延长的意见
我们看这个案情是怎么样的
在1948年11月李启京将房屋及土地
出典给柯伯行
典期5年典金250美元
典期期间李启晶去台湾谋生
1975年去世
柯伯行去菲律宾1960年去世
1989年10月李金莲是谁
是李启京的妻子
还有李娜平是李启京的女儿
以海峡两岸长期隔绝制出典房屋
在典期届满时难以回赎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呢判决准予李金莲李娜萍回赎
李金莲李娜平给付了柯杰升典金5000
柯杰升是谁
是柯伯行的孙子
我们看这是多多少年了
1948年发生的
那假如说典期5年的
也就到1953年
他什么时候提起的
1989年30多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呢他是这样说的
说在1987年11月台湾当局
开放了台胞回大陆探亲之前
由于历史的原因
海峡两岸长期隔绝
出典人无法主张回赎
应视为不可抗力
这段时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间
出典人主张回赎典当房屋的期限
并未超过 同时出典人
出于同一原因在法定诉讼时效之内
不能行使请求权
属于《民法通则》137条的特殊情况
也就是说这应当延长
但问题是你会发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它的论述理由里边已经提到了一个词叫什么
不可抗力
如果是不可抗力那应当适用的是
诉讼时效的中止
还有没有必要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这两者之间自然就矛盾了
那如果这种情况都不用那个不可抗力
它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 没有意义了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在实践当中
延长的规则它在适用上是比较混乱的
我们通过几种情况去看一下
这种延长规则
是延长还是一种起算规则
可能会存在一个疑问
大家看民通意见168
其实类似的规定在诉讼时效
司法解释当中也是有规定的
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
从受伤之日起计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
后来经过确诊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
从伤势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样一条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是伤害当时能发现
你当时就计算了
如果没有发现从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样一条规定在实践当中
它的适用情况是怎么样的
我们看一个案例
被告玩土枪导致原告受伤
被告辩称诉讼时效已过
一审法院认定这个伤害至今持续
原告受伤时年幼无法进行治疗
符合民通可延长的特殊情况
请求当中除营养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那么现金或即将发生的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那到了二审认为一审认定是比较合理的
没有什么不当 上诉理由是不足的
大家看这个案例他玩土枪把他弄伤了
那我们说计算诉讼时效
你当时能发现你就从受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没有发现的那就从伤势确诊之日起
或者说从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实际上是一个什么规则
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
为什么还要用特殊情况
然后用延长的规则去进行适用
有必要吗 没有必要
那么我们再看下面一种情况
说这是一种裁量的思路
还是一种规则的思路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那么这个案例是轰动一时的银广夏的这个案子
银广夏因为证券的虚假陈述
给投资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中国证监会它做出了一个处罚决定
大家看这个时间
那这个案子是非常有名的
在2002年4月23号
作出了一个处罚的决定
银广夏在2002年5月16号
作出了相应的公告
那么根据《民法通则》135条
因为当时是两年
意味着到2004年5月15号
公告之日起满两年
你诉讼时效就届满了 为什么
因为那边作出了处罚决定就可以明确的确定
对于投资人确实构成了这样一种损害
你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了
然后就可以计算两年
但到了2004年5月14号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
为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投资人诉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件的时效
延长到8月15号
大家注意为什么要进行延长
因为银广夏案件涉及的投资人众多
然后都面临着
这样一种时效的困境
在最开始的时候
由于一些原因
法院还不受理
因为这个案子涉及的面实在是太大了
关系比较稳定
法院说我暂不受理
在这种情况之下
原告的起诉
其实他已经符合了民事诉讼的起诉的要件
但你不受理 是我的问题吗
不是
对不对
我向你提出来要起诉
意味着我有向债务人主张的一个意思表示
所以这种起诉应当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那你暂不受理的情况之下
应当怎么样
中断 对不对
一直到什么法院下发恢复受理的这个通知之日
当然这里边有个什么问题
实践当中暂不受理
不出具裁定不予受理的这个
一个法律文书
这个可能有问题
但这是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
所以我们说这银广夏案件经常被拿过来说
这是延长的一个典型的案例
但它另外一方面也反映出来了
我们相关规则的匮乏
那么也显示出来了
我们对于裁量思路和这个规则的思路之间
存在这种盲点
它到底是一种材料还是规则适用有问题
下面我们看
这个延长规则是延长还是一种排除
是一种延长
还是一种排除
大家看这个案子
这个案子也是在全国非常有名的案子
叫通化连环串子案
那在这个案子当中
发生的时间是1981年
李艾也在通化市人民法院生下一个孩子叫孙超
2002年辽宁省公安厅亲子鉴定
孙超和孙华东夫妇无血缘关系
他实际上是赵胜强夫妇的亲生子
孙华东起诉到通化市
起诉了通化市人民医院
一审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寻找亲生子
赔偿原告抚育费 精神抚慰金
并且在通化日报赔礼道歉
然后原告被告均上诉了
被告上诉的其中一个理由之一是
请求已经过20年的时效
不具备延长的条件
因为按照民法通则
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是20年
对吧 从权利发生之日起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对主张权利时超过20年无异议
但应适用延长
孙华东夫妇不知受到伤害
而不能主张权利属于客观障碍
这是二审他给出的
你这属于客观的障碍
我也不知道我权利受到侵犯了
也就没有办法主张
所以应当延长
大家看这个案子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这个案件反映出来
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第二个大的问题
就是第二节提到的问题
叫诉讼时效的范围
基于什么产生的请求权
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那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按照我们现在司法实务界的观点来看
无论是有没有财产给付内容
都应当不适用诉讼时效
所以说这是一个规则上的问题
规则适用的问题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问题 是延长的问题吗
不是
我们再来看它的第四个混乱的情况
它是一种延长的规则还是诚信的规则的适用
这个案情是这样的 说在1958年的时候
有个小孩他到矿里边去玩结果受伤了 截肢了
矿里边就决定说等你长大了我要给你安排工作
还有 给你安装假肢 但是后来一直没有兑现
在1982年
矿里和县民政福利厂达成一个协议
说以投资换取残疾人的安置
矿上就他安装了假肢
还说了生老病死由福利厂负责
具体安置人员还说矿里肯定会负责的
但他继续要求安排工作的时候矿里就拒绝了
说那都福利厂 你是福利厂的人
因为我跟他达成了这个协议
所以你再有什么事你就找福利社去
不要再找我了
在2001年初的时候
刘贵祥被厂长告知应当向谁 新矿中心总公司
就是原来的矿场解决
这个矿子可能是被合并了
但他的请求再次被拒绝了
到2001年的时候向法院起诉
被告对事实没有异议 这时候提了一个抗辩
法院认为说从1987年1月1号开始
计算诉讼时效
1982年被告将私下安置到福利厂了
所以侵权行为得以持续
直接侵犯了他的实际的利益
一直到2011年刘贵祥才看到这个协议
所以这个案子的时效按延长去处理
法官试用延长他是基于两点考虑的 哪两点
第一 刘贵祥他在遭受了严重的损害
而且屡遭欺骗蒙蔽
第二是新矿五矿以供种手段去逃避它的责任
产生了现在的结果 拖过了诉讼时效
它大概是这两点
既然两年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
那我们就给你用一个诉讼时效的延长
我们说在本案当中我们对于原告当然要同情
但问题是同情的依据不应当是
通过延长的这种规则去进行适用
我们应当考虑的是新矿中心总公司
它违背了《民法》上的一个基本的原则
诚实信用的原则
那《民法通则》它就规定了
包括《民法总则》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信作为基本原则之一
它授予了法官司法造法的这样一种功能
行为的准则 裁判的规则 立法的准则
所以它的功能是相当强大的
以诚信原则去审查义务人时效援用合适不合适
这个是最合理不过了
所以在本案当中直接拿诚信来说
你拿诉讼时效来进行抗辩是违背诚信原则的
因为之前你的承诺一直没有兑现
你反过来还要进行时效的抗辩
这个当然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个是我们国家延长规则
适用的一个混乱的现状
通过这个你会发现
我们的这个延长规则真的有它的适用空间吗
通过我们举的这些例子你会发现是其他的障碍
以及这种兜底性的条款
中止和中断的兜底性条款
都可以将延长纳入到里边
当然学界还有一种比较法生的这个质疑
没有这种自信说英国都有
那为什么我们国家不能有这种延长的制度
这个我简要的说一下就英国它的法律里边
就说1980年的诉讼时效法里边
确实规定了延长但这个延长它有一个限制
第一它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仅限制于诽谤诉讼当中
第二它的这种延长
实际上是一种起算规则的计算
是诉因产生之时
一般起算标准之外设置了一个例外的起算标准
第三它的适用是需要经过高等法院的批准的
所以整体上不能把这条拿过来
说它是一个延长的立法例 延长的立法例
另外在第33条里边它还做了另外一个规定
法官可以裁量不是用这个诉讼时效
它这个不裁量
裁量不适用主要是用两种情况
一个是针对人身伤害一个是死亡诉讼
这跟我们国家延长的不加限制是不一样的
我们国家这种延长是没有任何限制
不管你是人身财产
只要涉及到这个请求权那都应该是
第二不适用在英国法里边也表示出非常谨慎
也就是说它明文规定了一个类型化
但是我们国家这种延长就一条
就说有需要就可以延长
所以这是非常不严谨的行为
所以整体上我们做出一个评价
这个评价就是两种路径
第一种路径
第一种路径直接把诉讼时效延长制度废止
通过中断和中止来实现诉讼时效期间的
延长的这样一个问题
第二个如果真的要借鉴的话
那也要在范围上去进行限定
然后在程序上去进行严格的限制
进行类型化的立法
好本次课内容讲完了谢谢大家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期中考核(初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