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八章 诉讼时效 >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 8.1.3 第三课时
我们要对于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学习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好下面我们来看第三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就是
诉讼时效期间可不可以缩短
可不可以缩短
其实在讲前边诉讼时效可不可以延长的时候
大体的已经知道了这个立法情况
下面我们再看一下
那么因为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第一种
全面的允许当事人作出任何内容缩短的约定
也就是说
非常宽容的一种立法
你可以任意的做出内容缩短的约定
比如说这个英国法律委员会就认为
双方缩短更短的这个时效期间
只要他不属于不不公平的合同的条款
没有理由限制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这种权利
那也就是说这是完全意思自治的这种范畴
你就没有必要去限制他
对于债权人来说
它可以及时的得到清偿
对于债务人来说
也等于提醒你
你及时的去进行这样一种履行
另外呢
德国的《债法》在修改之前
是允许当事人缩短的
对不对
但不允许延长
我们来看第二种立法例
第二种立法例呢
是对于诉讼时效的期间呢
可以去进行缩短
但是在事由以及期限上去进行限制
首先我们来看对于事由的限制
对于事由的限制
以《德国民法典》为例
《德国民法典》202条
它前半段规定了
因为故意而发生的责任
不得预先以法律行为缩短时效
那你看啊他在事项上限定了
因为故意发生的责任
那当然我们就可以去进行一个推论是什么
非因故意发生的责任
比如说以合同的债权为例
它当然不要求你主观上的故意和过错
对不对
这个时候是可以预先的去进行减轻的
那么故意呢
当然主观心理状态上主要是和侵权行为相对应
所以他在事由上去进行了限定
第二个就是期限上的限制
从期限上来看
以国际商事合同的通则为例
它规定了
双方当事人是可以约定缩短诉讼时效的
但是有一个限制时间上的限制
普通的时效不得低于一年
长期的时效不得低于四年
另外在欧洲合同法的原则里边
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从这个起算点计算
约定的时间最短不低于一年
最长呢不能超过30年
它等于划定了一个最短和最长的
这样一个范围
所以在缩短国家
其实它的立法例也是有所限制的
从立法例上来看
不是完全的没有任何的限制
这是第二种立法例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
这种这种立法例
就是可以约定缩短的立法例
怎么去进行这样一种评价
我们当然还是从立法目的
以及立法效果上去衡量
从立法目的上来看
缩短诉讼时效
是不违反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的
它的目的之一呢
是保护义务人
也就是说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使债务人呢
免受不正当的请求权
或者是已经超过时效的请求权的这样一种干扰
那么我们把诉讼时效缩短了
就有利于他及时的去履行这样一种义务
另外一个目的呢
就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说
当然也就不存在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的情况了
诉讼时效比较短
证据比较清晰
那法律关系当然也就非常的确定了
第二个就是从立法效果上来说
从立法效果上来说
它也非常容易就被规避掉了
怎么规避掉呢
假如说我们举个例子
当事人约定
说债务如果在一年之内不主张
债务人就有权拒绝履行
双方当事人做了这样一个约定
如果一年之内你不主张履行
那我就有权拒绝履行
这种约定呢
其实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去解释。
第一个角度我们可以把它解释成什么
附条件的债务的免除
对不对
有没有效果啊
有效果呀
但是如果你从缩短诉讼时效的约定的角度来看
你会发现这个是无效的
是不是啊
这种结论上的不一致
就说明了禁止缩短诉讼时效
它是不合理的
完全可以被规避掉
那这时候我们当然也有一个担心
假如我们现在把它放开了
说当事人可以呢
缩短诉讼时效
那能不能像国际商事通则和欧洲合同法那样
应该给他一个什么啊
限制
对吧
不能过短
同时你也不能太长
这样呢是比较合理的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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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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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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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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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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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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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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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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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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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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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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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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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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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虚拟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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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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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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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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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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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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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行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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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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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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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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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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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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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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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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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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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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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核(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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