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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第三课时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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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第三课时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五节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第二附期限法律行为民法总则160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

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的时候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的时候失效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跟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它俩有区别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里面

条件是不确定的

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条件是确定的

如果在东北 在我们沈阳市

我们做出一个约定

2019年下雪的第一天

我将会把我的一个东西赠给你

这是一个附条件法律行为还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 因为东北冬天一定会下雪

这是确定发生的事实

但如果是在南方某城市

它可能就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因为有时下雪有时不下雪

再比如说当孕妇某的妻子

生下孩子的时候 我将会把房子送给你们

这个约定是附条件法律行为还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她已经怀孕了当她把孩子生下来的时候

我就把房子送给你

这是附条件法律行为还是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有同学说附期限的

不一定

因为不一定能够顺利地出生

那么当某某老人去世的时候

我就把东西送给你这是什么

附期限法律行为

生是不确定的死亡确是确定的

期限的分类

第一种分类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就是期限到达的时候届至的时候

法律行为生效这叫生效期限

终止期限是说期限届至的时候

法律行为效力终止

这个就类似于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第二种分类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是明确的期限

比如说2019年1月1号这就是确定的期限

什么是不确定期限

2019年的第一场雪这就是不确定的期限

在效力上其实跟附条件法律行为是类似的

期限届至法律行为

这个效力生效期限终止法律行为就效力中止

我们看一个案例

被告刘某驾驶农用车在驾驶的时候

与上公路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苏某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苏某当场死亡

被告跟原告在交通警察大队

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

由被告刘某一次性的赔偿

苏某死亡的赔偿费丧葬费等

合计人民币10万元

现在已经先期预付了3万元

剩下7万元是带保险理赔以后来付清

就说保险那钱给我了之后我就给你

那么被告按照协议约定

已经支付了先期的3万元

还剩7万元没有支付

他过了一段时间他还不支付

原告就着急了就到法院来起诉

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7万元

被告来了说我不是不想给

但是保险没有给我理赔

咱俩不都约定好了吗

保险给我理赔了我就把7万元给你

保险没给我理赔那我就没法给你

我得按约定来

那么被告的抗辩有没有道理

为什么没有道理

这是在司法实践当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案件

那么我们要分析

刘某他跟原告之间他们所签订的合同

他们所为的法律行为是什么样的性质

这个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什么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当中

条件意义在哪

条件起的作用在哪

条件它调控的是什么

它相当于一个旋钮

这个旋钮它把控的东西是什么

把控的是效力

这个条件来决定合同是

从没有发生效力到发生效力或者是已经生效了

给它变成解除掉终止掉不再生效

那么本案当中他俩有没有达成一个法律行为

有法律行为是这么说的

如果被告得到了保险理赔的话

他就给原告剩下7万元的赔偿

是这样不

是 他是这么说的

我还欠你7万块钱对吧

那么当保险理赔拿到的时候

我就给你这7万元对不

那么好了 这7万元的权利义务

其实是相当于发生了一个财产的转移

这个财产应该从被告转移给原告

那么这7万元的债务的履行

它是依据什么来履行的

它是依据这个

刚才我们所说的约定来履行的吗 好像不是

这7万元的义务来自于哪

是来自于保险理赔吗

不是 而是来自于侵权之债对不对

正因为发生了侵权行为

所以他俩之间才存在着一个理赔的合同

理赔合同第一笔3万元 第二笔7万元

合同成立没 成立了

合同生效没 其实已经生效了

合同早就生效了

自成立的时候它就已经生效了

那如果已经生效了 那本案当中所说的条件

保险理赔的话 如果保险理赔它肯定就不是

停止条件或者生效条件了 对不

难道他是解除条件吗 那它也不是

那就说明它并不是我们这节课

所讲的附条件法律行为当中的条件

它就不是一个条件

它根本不能调节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解除

那它是个什么东西 它是干嘛的

其实他是在给债务人履行债务

增加了一个履行期限

它其实就是一个履行期限

什么时候履行啊 是保险理赔的那个时候

我来履行这7万块钱的债务

问题又来了 如果这保险一直不理赔

或者干脆理赔不着的话

你这7万块钱不用给了吗 不能 对吧

所以这个前面所附加的履行期限的要求

相当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那如果约定不明的话

该怎么看待它 怎么解决它

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

但是应该给他一个履行的宽限期

所以这个案件

它非常容易跟附条件法律行为混淆

但它并不是附条件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原理拓展课程列表: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1.1.1 第一课时

--1.1.2 第二课时

--1.1.3 第三课时

--1.1.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课前预习

--1.2.1 第一课时

--1.2.2 第二课时

--1.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课前预习

--1.3.1 第一课时

--1.3.2 第二课时

--1.3.3 第三课时

--1.3.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课前预习

--1.4.1 第一课时

--1.4.2 第二课时

--1.4.3 第三课时

--1.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等

-民法学总论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初级) 课件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课前预习

--2.1.1 第一课时

--2.1.2 第二课时

--2.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课前预习

--2.2.1 第一课时

--2.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课前预习

--2.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课件

第三章 自然人

-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课前预习

--3.1.1 第一课时

--3.1.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课前预习

--3.2.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3.3 监护

--课前预习

--3.3.1 第一课时

--3.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课后习题作业作业(进阶)

-参考文献与拓展案例

第四章 法人制度

-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课前预习

--4.1.1 第一课时

--4.1.2 第二课时

--4.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课前预习

--4.2.1 第一课时

--4.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课前预习

--4.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五章 民事权利

-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课前预习

--5.1.1 第一课时

--5.1.2 第二课时

--5.1.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前预习

--5.2.1 第一课时

--5.2.2 第二课时

--5.2.3 第三课时

--5.2.4 第四课时

--5.2.5 第五课时

--5.2.6 第六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课前预习

--5.3.1 第一课时

--5.3.2 第二课时

--5.3.3 第三课时

--5.3.4 第四课时

--5.3.5 第五课时

--5.3.6 第六课时

--5.3.7 第七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5.4 虚拟财产权

--课前预习

--5.4.1 第一课时

--5.4.2 第二课时

--5.4.3 第三课时

--5.4.4 第四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民事权利一章 (初级课件)

-民事权利(初级)课件

第六章 法律行为

-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课前预习

--6.1.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课前预习

--6.2.1 第一课时

--6.2.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6.3 意思表示

--课前预习

--6.3.1 第一课时

--6.3.2 第二课时

--6.3.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课前预习

--6.4.1 第一课时

--6.4.2 第二课时

--6.4.3 第三课时

--6.4.4 第四课时

--6.4.5 第五课时

--6.4.6 第六课时

--6.4.7 第七课时

--6.4.8 第八课时

--6.4.9 第九课时

--6.4.10 第十课时

--6.4.11 第十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课前预习

--6.5.1 第一课时

--6.5.2 第二课时

--6.5.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6.6 法律行为解释

--课前预习

--6.6.1 第一课时

--6.6.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第七章 代理制度

-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课前预习

--7.1.1 第一课时

--7.1.2 第二课时

--7.1.3 第三课时

--7.1.4 第四课时

--7.1.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7.2 代理权

--课前预习

--7.2.1 第一课时

--7.2.2 第二课时

--7.2.3 第三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3 无权代理

--课前预习

--7.3.1 第一课时

--7.3.2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课前预习

--7.4.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第八章 诉讼时效

-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课前预习

--8.1.1 第一课时

--8.1.2 第二课时

--8.1.3 第三课时

--8.1.4 第二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课前预习

--8.2.1 第一课时

--8.2.2 第二课时

--8.2.3 第三课时

--8.2.4 第四课时

--8.2.5 第五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课前预习

--8.3.1 第一课时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课前预习

--8.4.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课前预习

--8.5.1 第一课时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课后习题作业(进阶)

考试

-期中考核(初级)

课程资源

-综合讨论题一

-综合讨论一(补充)

-综合立法资料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禁止儿童代言广告的法理辨析与解释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民法典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8号】

6.5.3 第三课时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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