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原理拓展 > 第六章 法律行为 > 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 6.5.3 第三课时
第五节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第二附期限法律行为民法总则160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
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的时候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的时候失效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跟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它俩有区别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里面
条件是不确定的
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条件是确定的
如果在东北 在我们沈阳市
我们做出一个约定
2019年下雪的第一天
我将会把我的一个东西赠给你
这是一个附条件法律行为还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 因为东北冬天一定会下雪
这是确定发生的事实
但如果是在南方某城市
它可能就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因为有时下雪有时不下雪
再比如说当孕妇某的妻子
生下孩子的时候 我将会把房子送给你们
这个约定是附条件法律行为还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她已经怀孕了当她把孩子生下来的时候
我就把房子送给你
这是附条件法律行为还是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有同学说附期限的
不一定
因为不一定能够顺利地出生
那么当某某老人去世的时候
我就把东西送给你这是什么
附期限法律行为
生是不确定的死亡确是确定的
好
期限的分类
第一种分类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就是期限到达的时候届至的时候
法律行为生效这叫生效期限
终止期限是说期限届至的时候
法律行为效力终止
这个就类似于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第二种分类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是明确的期限
比如说2019年1月1号这就是确定的期限
什么是不确定期限
2019年的第一场雪这就是不确定的期限
在效力上其实跟附条件法律行为是类似的
期限届至法律行为
这个效力生效期限终止法律行为就效力中止
我们看一个案例
被告刘某驾驶农用车在驾驶的时候
与上公路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苏某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苏某当场死亡
被告跟原告在交通警察大队
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
由被告刘某一次性的赔偿
苏某死亡的赔偿费丧葬费等
合计人民币10万元
现在已经先期预付了3万元
剩下7万元是带保险理赔以后来付清
就说保险那钱给我了之后我就给你
那么被告按照协议约定
已经支付了先期的3万元
还剩7万元没有支付
他过了一段时间他还不支付
原告就着急了就到法院来起诉
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7万元
被告来了说我不是不想给
但是保险没有给我理赔
咱俩不都约定好了吗
保险给我理赔了我就把7万元给你
保险没给我理赔那我就没法给你
我得按约定来
那么被告的抗辩有没有道理
为什么没有道理
这是在司法实践当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案件
那么我们要分析
刘某他跟原告之间他们所签订的合同
他们所为的法律行为是什么样的性质
这个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什么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当中
条件意义在哪
条件起的作用在哪
条件它调控的是什么
它相当于一个旋钮
这个旋钮它把控的东西是什么
把控的是效力
这个条件来决定合同是
从没有发生效力到发生效力或者是已经生效了
给它变成解除掉终止掉不再生效
那么本案当中他俩有没有达成一个法律行为
有法律行为是这么说的
如果被告得到了保险理赔的话
他就给原告剩下7万元的赔偿
是这样不
是 他是这么说的
我还欠你7万块钱对吧
那么当保险理赔拿到的时候
我就给你这7万元对不
那么好了 这7万元的权利义务
其实是相当于发生了一个财产的转移
这个财产应该从被告转移给原告
那么这7万元的债务的履行
它是依据什么来履行的
它是依据这个
刚才我们所说的约定来履行的吗 好像不是
这7万元的义务来自于哪
是来自于保险理赔吗
不是 而是来自于侵权之债对不对
正因为发生了侵权行为
所以他俩之间才存在着一个理赔的合同
理赔合同第一笔3万元 第二笔7万元
合同成立没 成立了
合同生效没 其实已经生效了
合同早就生效了
自成立的时候它就已经生效了
那如果已经生效了 那本案当中所说的条件
保险理赔的话 如果保险理赔它肯定就不是
停止条件或者生效条件了 对不
难道他是解除条件吗 那它也不是
那就说明它并不是我们这节课
所讲的附条件法律行为当中的条件
它就不是一个条件
它根本不能调节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解除
那它是个什么东西 它是干嘛的
其实他是在给债务人履行债务
增加了一个履行期限
它其实就是一个履行期限
什么时候履行啊 是保险理赔的那个时候
我来履行这7万块钱的债务
问题又来了 如果这保险一直不理赔
或者干脆理赔不着的话
你这7万块钱不用给了吗 不能 对吧
所以这个前面所附加的履行期限的要求
相当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那如果约定不明的话
该怎么看待它 怎么解决它
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
但是应该给他一个履行的宽限期
所以这个案件
它非常容易跟附条件法律行为混淆
但它并不是附条件法律行为
-1.1 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
--课前预习
--课后讨论
--课后习题作业(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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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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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3 民法适用中的私法与公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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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1.4 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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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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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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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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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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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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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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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阶部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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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人代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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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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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人代表越权行为无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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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权利体系弊端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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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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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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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虚拟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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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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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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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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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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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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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法律行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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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代理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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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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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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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代理关系的终止(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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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诉讼时效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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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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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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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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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侵害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权的特别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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